萝北县是黑龙江省鹤岗市下辖的一个县。因位于托罗山之北而得名。面积6991平方千米,人口23万。邮政编码154200。县人民政府驻凤翔镇。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小兴安岭南麓与三江平原交汇处,地处东经130°01′—131°34′,北纬47°12′—48°21′之间。东北以黑龙江为界与俄罗斯隔江相望,边境线长达146.5公里,西北与嘉荫县相连,西以梧桐河为界与鹤岗市、汤原县毗邻,东与绥滨县接壤。萝北县,以山得名。境内有托萝山(今名山),设治时因治所在托萝山北,故名“萝北”。清代属黑龙江副都统辖地。清末,1906年3月8日(清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奏准,将绥兰海兵备道自绥化城移驻小兴安岭以东,改为兴东兵备道,今萝北县辖区均在其管辖范围内。1908年8月5日(清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初九日),黑龙江巡抚奏准,拟于托萝山北设置萝北直隶厅,归兴东道管辖。终因条件所限,从缓设置。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6月26日,经大总统核准,于7月1日正式裁撤兴东道,改设萝北厅设治局,设治员于是日在省城启用关防,7月16日“抵局任事”。1914年7月1日,奉令将萝北设治局改为萝北县,为二等县,隶属黑河道。县署设在原兴东道署。同时,将所属高家屯警察事务所改为高家屯佐治局。同年10月,将高家屯佐治局改为绥东城县佐。1916年5月,将县境北部温河、保兴一带划出设置乌云设治局。1917年3月30日,黑龙江省长公署令,将县境东部划出,设置绥东设治局。东北沦陷后,隶属黑龙江省。1933年8月,伪县公署迁驻兆兴(今肇兴镇)。1934年12月,划归三江省管辖。1939年6月,将宝泉保、梧桐保划归新设之鹤立县管辖。1941年10月,伪县公署迁驻“凤翔”。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隶属合江省管辖。1947年1月,县政府迁至“肇兴”。1949年5月,撤销合江省,划归松江省管辖。1954年8月,松、黑两省合并后,划归合江专区管辖。同年10月,县政府移驻万财村(今凤翔镇)。1957年7月,将鹤岗市的宝泉岭农场划归萝北县。1958年11月,将宝泉岭农场划归鹤岗市。1964年5月30日,国务院批准,将宝泉岭农场划归萝北县。1985年1月1日,将萝北县划归佳木斯市领导。1987年11月6日,国务院批准,划归鹤岗市领导。
萝北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